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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案例:員工離職不能刪除電腦資料?加班逛人力銀行網站竟犯詐欺罪!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葉佳怡 實習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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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資糾紛案例層出不窮,日前有位工程師離職時將公司電腦格式化,又在加班時間瀏覽人力銀行、臉書、Amazon等網站,因此被公司控告刑法的「妨礙電腦使用」以及「詐欺罪」,到底原因是什麼?企業又有什麼方式能做處理與預防呢?
勞資糾紛案例 離職 刪除電腦資料 違法 聯和趨動 Trendlink 勞資顧問

 

文章目錄

    勞資糾紛事件起因

    首先有名工程師,我們就稱他為小明吧,小明被公司指控在平時加班時間,瀏覽人力銀行、臉書、Amazon等網站,又在被解雇當天被同事看到正在按下「硬碟格式化」的確認欄,於是公司控告小明違反刑法「破壞電磁紀錄罪」。

    然而小明說他是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加班,除了有明確的加班申請之外,也附上加班當時用手機所拍攝的執行業務過程中的照片截圖,但經公司用IP連線查詢小明的上網紀錄發現,小明雖然有申請加班,但卻在加班的時候逛其他非工作相關的網站,而且附上的截圖也沒有記載到時、分,所以無法認定小明真的是在那個時間從事業務行為,因此法院判定小明涉及詐領公司加班費,最終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拘役30日,更慘的是,小明原本領到的3678元的加班費也要被沒收了。

    員工要離職,也不能刪除公司電腦的資料嗎?

    首先要提醒大家關於「離職後刪除檔案」的議題,許多員工在離職時,都會選擇將電腦內有關個人的檔案刪除,把桌面或個人資料夾清乾淨,然後再把電腦歸還給公司,但這時候要小心了,如果所刪除的資訊,包含公司的營業機密、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或其他跟營運相關的資料,例如:因為工作所製作的相關表格、文件、檔案、圖樣、產品、單據、簡報等等資料,不管是word、excel、ppt或是jpg等格式的檔案都包含在內,就算公司有備份,或能復原這些資料,法院還是可能認為這個行為有違反刑法第359條的「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刑事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還可能被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的「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而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預防營業秘密資料被刪除,企業的因應方式

    針對這次的案例,提供幾項預防與改善方法,避免勞資雙方對電腦資料類別的認知差異,而產生類似爭議。
    首先是勞方,雖然被通知解雇或資遣後的心情肯定是不愉快的,但也要提醒自己在到職的時候所簽署的「勞動契約」中,有沒有約定「營業秘密保護」、「著作權歸屬」、「智慧財產權約定」等事項,以及自己的工作內容,會不會接觸到跟前述資訊相關的文件及檔案,尤其現在很多公司在完善自己公司制度的時候,都會把這些事情列為重要管理文件,因此,如果勞工因為心生不滿而衝動刪除屬於公司的檔案,未來都可能面臨被公司提出民事賠償或刑事犯罪的告訴,這樣就得不償失了,尤其萬一本來可能是公司違法或有缺失導致勞工想離職,本來站得住腳的都變成站不住腳了。

    至於雇主方,如果要避免員工離職時刪除資料的情況,首先要注意的,當然是員工關係管理了。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最重要的是,預防甚於治療,如同前面所說的,公司一開始就應該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的管理辦法中,明訂哪些資料是屬於公司資產或營業機密,避免員工與公司會各執一詞,尤其是營業機密的認定。

    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也就是說,依據營業秘密法的規定,並非公司說是祕密就是秘密,公司要做到前面所說的幾項要點後,才能說該文件是秘密,也才有立場說明員工違反營業秘密保護。因此,企業必須制訂相關的規章制度,並且有效控管員工對於公司檔案存取的權限,包括存取、編輯、修改、刪除等權利,來預防員工有刪除檔案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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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時間查看非工作必須的網站,可能被判詐領加班費

    在這個案件中,第二點要來探討的是詐領加班費的問題,相信許多人都曾經用過公務電腦上人力銀行網站、臉書、旅遊網站,甚至購物網站,但必須注意的是,其實公司可以用電腦IP位置查出你的瀏覽紀錄,來交叉比對工作時間與瀏覽紀錄,就能推測出「是否有在工作」以及「加班是否屬實」,所以如果可以的話,勞工還是避免在工作或加班時間瀏覽非工作必須的網站,避免糾紛產生。

    那如果加班當下有拍攝照片,能否佐證呢?當然可以,但是就像本文的案例所說,小明其實有提供手機拍攝業務工作照片,但仍然不被法院採信,因為小明所出示的照片僅有年、月、日,並無記載到時、分,所以難以判斷照片是在何時所拍攝,最終法院才會判小明敗訴,並且要返還公司3678元的加班費,並拘役30日或易科罰金,而易科罰金是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這個案件來說的話,那就是新台幣3萬元,為了幾千元的加班費,鬧上法院還被判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所以員工們在上班與加班時間,還是好好從事工作業務,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同時,老闆們在記錄員工出勤狀況時,也要注意是否有清楚記載到分鐘,往後在面臨勞動檢查或相關訴訟時,也才能站得住腳。

    結論

    關於這篇勞資糾紛案例的預防與對策,並非鼓勵勞資雙方互相猜忌盤算,而是平時若能做好員工關係管理、建立合法友善的規章制度,包括營業秘密保護、出勤、工作時間、加班申請的優化等,就能大大減少類似事件帶來的損害,有了更好的制度,也能讓公司茁壯成長,有更好的獲利,企業也能給員工更完善的工作環境與條件。

    如果各位企業夥伴對於「如何建立公司規章制度」,不知道從何下手,歡迎在文章下方留言您的疑問,或直接聯絡我們,聯和趨動會請專業勞資顧問與您聯繫。

    聯和趨動 Trendlink 勞資顧問 企管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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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 作者葉佳怡 實習顧問
    •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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