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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日遇到連假不能拖延!發薪需注意的原則與期限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葉佳怡 實習顧問
6,181
發薪日剛好遇到連假,連假後再發給員工吧?只要跟員工約定好哪天為發薪日,就不會違法了吧?工資給付可沒那麼簡單!一不留意不僅會違法,還可能產生勞資糾紛,對企業形象和勞資關係造成負面影響。

 

文章目錄

    工資給付爭議是最常見的勞資糾紛案件

    根據勞動部受理的勞資糾紛案件中,「工資給付爭議」的案件數連續五年位居榜首。日前彰化明道大學爆出薪資發放的爭議,由於發薪時間與金額不固定,教職員工為維護自身權益,決定向彰化地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學校發薪,之後也不排除提出法律訴訟來爭取積欠的薪資。

    在面對薪資發放的爭議,法律上保障勞工有四種權益申訴的管道,包含:調解、仲裁、裁決、訴訟,值得注意的是,若勞工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勞工還是可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以追回其應得的薪資。

    年度涉及工資爭議人數
    11113,682
    11014,383
    10917,866
    10817,286
    10719,146

    表一、歷年工資爭議人數統計

    上表是根據勞動部統計年報,各年度涉及工資爭議之人數,從107年開始,都有上萬件涉及工資爭議的案件,以111年來說,共有13,682位民眾涉及有關工資給付的爭議,更有1,494件案件上訴至法院申請判決,可見薪資發放的議題在處理上不得不謹慎小心,要確保發放的原則、期限等皆有遵守法令的規定,才能免於勞資糾紛纏身。

    工資給付發放之四大原則

    薪水如何發、何時發是一大學問,但法令規定繁瑣,往往一不小心就違法,以下就根據現行法令整理出工資給付發放四大原則,以及歸納勞動部所公布之工資給付指導原則的四大規定,統整發放薪水到底要注意哪些事項,後續段落我們將分別說明「工資給付發放四大原則」與「工資給付期限四大規定」的實際內涵。

    工資給付發放四大原則工資給付期限四大規定
    法定通用貨幣原則
    (勞基法第22條第1項)
    每月給付不得低於1次
    (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全額給付原則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給付週期屆滿後15日內發給
    (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直接給付原則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遇假日得提前發放
    (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每月給付兩次原則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給付期限將逐年向前調整
    (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表二、工資給付四大原則

    一、法定通用貨幣原則

    勞基法第22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雇主在發放員工薪資時,因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也就是應以新臺幣支付薪水。如果當時有在勞動契約明訂薪水一部分以實體物品,例如折價券、產品等,則可接受薪水一部分用實務給付之。但根據行政院勞委會(83)台勞動二字第08755號函規定,如果當初沒有事先在勞動契約明訂實物給付的範圍與金額,則不能被認定其為薪水的給付。

    二、全額給付原則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在發放薪水時,除了法令規定或勞資雙方約定需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工會會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等,其餘金額應全額發放給勞工。而常見的是,如果勞工向雇主借貸,那雇主是否能從每月工資扣除勞工應償還的金額呢?
    若單看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則先從薪水預扣是不可行的;但根據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勞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部份以為清償,則未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與第26項之規定,故如果勞資雙方有明確達成合意,其實雇主是可以從薪水中扣除部分勞工須償還的費用,但薪水畢竟是勞工維持生活所需的來源,雇主在扣發薪水時,也應平衡狀況,不能隨意扣發工資。

    三、直接給付原則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薪水應直接發給勞工,不得再假手他人,以避免過程中出任何差錯,導致勞工未拿到應有的薪資,此原則同樣也適用於給付移工薪水,雇主除了明列的法定費用外(即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其餘工資也應直接全額給付給移工。

    四、每月給付兩次原則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薪水理論上照法規規定,不論是按月計酬,抑或按日計酬的員工,每月薪資均需定期發給兩次以上,除非勞資雙方有另外約定每月薪水給付之次數,否則如果延遲未定期按照約定給付次數,則會違反該條法令,可能會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工資給付期限之四大規定

    一、給付縱使勞資特別約定,也不得低於每月給付1次

    過往勞基法第23條第1項保留勞資可共同議定給付次數的空間,但隨著該工資給付指導原則釋出,縱使勞資雙方合意,每個月也至少要給一次薪資。不過以台灣目前的產業環境來說,大多數的公司都是採用這個方式,比較不會踩到地雷。

    二、工資、延長工時工資給付,不得超過工資週期屆滿後15日發給

    以普遍公司用「月底」為薪資結算日來說,薪水的發放日期則不能超過次月15日,加班費與假日出勤的工資也應併入最近一次發薪日。若次月15日前公司仍未發放薪水,屬違反該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則可能前往協助輔導與調整。以這一項來說,顧問知道有些公司目前是「5號發本薪,20號發加班費」,這樣的方式在目前是沒有問題,但未來如果勞動部開始執行這項原則的話,就勢必得更改發放方式了,所以提醒各位企業夥伴,現在開始就可以準備提早因應囉。

    三、工資給付遇假日得提前發放,不得延後給付

    不論是轉帳或現金發給等方式,若遇假日可能無法於週期屆滿15日內給付工資的話,須提前辦理撥薪作業,換言之,發薪水只能提早,不能延後
    這項原則其實是目前對產業發薪方式影響最大的,因為目前許多中小企業還是用人工計算薪資,甚至部分薪資還是用現金發放,最常出現延後發放的就是在每年的過年當月以及四月份,為什麼呢?因為每年的4月4日跟4月5日都可能是國定假日,如果又遇到4月2日、4月3日正好是星期六、星期天,導致計薪人員來不及作業,而必須延後發薪。雖然這是企業不得已的作為,但未來若真的只能提早發放,那各位企業夥伴就一定要重新檢視發薪作業流程,適時做出調整,或引進數位化出勤管理及薪資計算工具,如手機打卡、系統自動算薪等功能,以免未來法規實施後會措手不及。

    四、未來四年內還會繼續調整給付週期

    目前勞動部指出,至115年底為止,會依據僱用人數進行給付週期調整期程的規劃。以調整期滿115年度來說,500人以上之企業,工資給付週期需在5日內;250-499人之企業,工資給付週期需在5日內;100-249人之企業,工資給付週期需在5日內;99人以下之企業,工資給付週期需在7日內。
    也就是說,目前有些公司可能是10號發薪或15號發薪,都必須在115年底前做出改變,這對於中小企業的計薪流程來說,包括出勤管理流程、請假、加班申請流程、異常處理流程,計薪及發薪流程等等,都是牽一髮動全身的挑戰,這時候就更能體現出一間公司在數位化轉型上面,走得夠不夠快了。

    小結

    顧問必須再次強調,工資是勞資雙方的敏感問題,一不小心很容易就會變成勞資爭議事件,原本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勞資關係,會因此而鬧得彼此不愉快,後續產生更多時間跟金錢成本來處理衍生的問題,為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更多壓力,增加營運上的風險。所以要如何因應繁瑣的法令,以及時常修改的法律規章,想必是許多雇主長期以來的困擾,這時不管是考慮將薪資委外給洞悉勞動相關法令的專業顧問,或者是引進數位化的薪資計算系統或工具,都會讓中小企業無須再為計算薪水煩惱,讓勞資關係更安好。

    聯和趨動 Trendlink 勞資顧問 企管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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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 作者葉佳怡 實習顧問
    •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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