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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84-1工作者薪資計算大解析!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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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務、經理、監造人員等職位在傳統上被稱為責任制人員,他們不僅工時長,也被認為沒有加班費;但事實上,這些人不但有加班費,他的工時跟工資也受到勞基法保障,究竟要怎麼做企業才不會違法,本篇文章一次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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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什麼是勞基法84-1工作者?俗稱責任制人員?

    即使到現在,我們還是常常聽到很多企業老闆或公司跟員工說,你的職位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也不需要打卡,但真的是這樣嗎?其實在勞基法中,針對所謂的責任制人員,也是有所規範的,因為其立法目的是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並不是可以讓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而只要是勞工,當然就要有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的出勤紀錄,也需要保留五年,所以不會有不需要打卡這件事,各位老闆要先有正確的認知喔。

    至於所謂的責任制人員,就是在勞基法第84-1條中所規定的: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延長工時)、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而前段所稱「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及「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究竟包含哪些人,則是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中所說的:

    本法第84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 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 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而勞動部每年都會檢視目前勞基法84-1條規定的相關人員是否還適用,或者是是否有增加適用人員,並公告給所有企業知悉,詳情可以看「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勞基法84-1工作者薪資如何計算?

    要知道勞基法84-1工作者的薪資如何計算前,我們要先有一個正確的認知,就是一般全時工作者的薪資及工時規定為何,以民國110年度來舉例,一般全時工作者每週的工時為40小時,每月基本工資為24,000元,接下來我們才能以這個為基準,去計劃84-1工作者的薪資,或者基本工資應該要給多少才夠。

    由於每一種勞基法84-1工作者的工作時間規定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種職位,也有可能各縣市的規定也不同,舉例來說,目前全國的保全人員都規定每月最大工時為288小時,但像是工地的監造人員其每月最大工時,在台北市為288小時,新北市為286小時,桃園市為278小時,高雄市、台南市則為240小時,台中市沒有明確規定,但曾經了解過亦為240小時,尤其這邊的各縣市規定,是以公司註冊所在地為標準,而不是勞務提供地,舉例來說,假設有一間建設公司註冊在台南市,但因為承接了台北市的工程,這時候他的監造人員每月最大工時只能有240小時,而非288小時,因此各位老闆或人資在計算勞基法84-1工作者的薪資時,務必要注意到該職務在各縣市的工作時間規定為何,以免一不小心就違法了。

    因此,為了方便舉例說明,所以本篇文章先以全國統一的保全人員來說明薪資計算方法。(每月最大工時288小時)

    假設A保全人員跟公司約定每月出勤24日,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並有2小時的延長工時,此時A員工的每月正常工時為240小時,延長工時為48小時,合計共288小時,這時候A員工的每月薪資如下所示:

    基本工資:24,000元(截至110年度為止之基本工資)
    加給工資:6,600元(時薪 x (正常工時240-平均工時174))
    延長工資:6,400元(時薪 x 4/3 x 延長工時48小時)
    合計:37,000元

    備註:當月如遇有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另要加給。

    這時候我想很多老闆或人資一定很好奇,為什麼上面的平均工時是174小時?還記得我們上面所說的一般全時工作者每週工時是40小時嗎?因此以全年度52週來說,40小時乘以52週等於2080小時,另外由於52週乘以7天是364天,但正常來說如果非閏年,一年是365天,所以還差一天8小時要加回去,這時候就變成2080加8等於2088小時,再將2088小時除以12個月,就得到平均一個月是174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了,而這個正常工作時間因為並不是延長工時的性質,所以不需要用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的方式來計算,只要再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可以了。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一位每個月做24天,每天做12小時的保全人員,其薪資至少要給到37,000元才夠,各位企業老闆或人資夥伴,可以回去問一下自己公司配合的保全公司或住戶大樓的保全人員,他的薪資是否有道這個水準呢?

    正確的勞基法84-1工作者約定流程

    講到這邊,那勞基法84-1工作者是不是跟一般雇傭關係一樣是非要式的契約,由雇主跟勞工,資方跟勞工雙方口頭約定就可以成立呢?其實並不是的,如果今天各位老闆或人資跟勞工要進行法令上的84-1約定的話,在原本的勞動契約之外,還要簽署法定的「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其約定書內容至少要包括職稱、締約勞工勞務提供所在地、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此外,在約定書中,通常也會有勞工的確沒有醫師建議須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才能簽署本約定書,或者是如果勞工已經被調派至與約定書職務無關的工作內容,這份約定書就會失去其效力的法令文字,這些也都是為了避免企業老闆去濫用勞基法84-1條所設置的。

    準備好勞基法84-1約定書(正本)後,只要再連同申請函、約定書名冊及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文件後,就可以寄到主管機關進行核備,等收到主管機關的核備函後,我們要對勞基法84-1工作者進行工作時間、休假等勞動條件的更動,才具備有法律效力,這點各位企業老闆或人資絕對不要忘記,如果還沒有核備,就算職務是保全等勞基法84-1所規定的工作者,也是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相關法令的,最常見的就是超時跟未給加班費等,千萬要注意。

    以上就是有關勞基法84-1工作者的薪資計算及相關注意事項,您是否有更了解了呢?如果還有任何不懂、其他建議,或是想要了解的議題的話,歡迎在下方留言與我們互動;如果想要知道正確的薪資結構或有效管理人事成本的話,也可以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跟您約定時間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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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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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
    2023.10.06
    84-1 正常班內遇到颱風假,也去上班,雇主是不是應該以假日雙倍給付薪資
    回覆
    2023.10.06

    林先生您好,十分感謝您的提問,因為84-1屬於責任制人員,所以相關工作時間及薪資計算方式會以簽訂並核備到主管機關的84-1契約為準,而以目前「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的規定來說,也並沒有颱風天出勤必須給加班費的規定,因此如果公司在契約中沒有定要給加班費,或者沒有占用到約定的休假日的話,並沒有違法,以上提供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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